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傷亡的事件屢見不鮮,高額的救治費讓很多家庭束手無策,甚至傾家蕩產。為了妥善、及時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救助問題,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近日,汕尾印發《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和一次性困難救助具體實施操作規定(試行)》。根據《規定》,一次性救助發放標準依據受害人傷亡情況進行核定,最高救助11萬元。
?2個工作日內審核墊付申請
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肇事后逃逸,或者肇事機動車沒有參加交強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依法應當由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個人搶救費用6萬元以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需搶救超過72小時至7日內的由醫療機構事先向市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說明,超過7日或個人搶救費超過6萬元的同時報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批準。
市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后,符合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送達同意墊付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送達不同意墊付通知書。
?一次性困難救助最高11萬元
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的,或者賠償責任人已到案但賠償明顯不足且賠償責任人確實沒有賠償能力的,或者沒有賠償責任人的,導致受害人及其家屬經濟困難,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等特殊情況,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可以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
一次性救助發放標準依據受害人傷亡情況進行核定,發放標準如下:
受害人死亡的最高發放11萬元;受害人無責的條件下,一級傷殘的受害人發放11萬元;二級傷殘的受害人發放9.9萬元;三級傷殘的受害人發放8.8萬元;四級傷殘的受害人發放7.7萬元;五級傷殘的受害人發放6.6萬元;六級傷殘的受害人發放5.5萬元;七級傷殘的受害人發放4.4萬元;八級傷殘的受害人發放3.3萬元;九級傷殘的受害人發放2.2萬元;十級傷殘的受害人發放1.1萬元。
(來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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